為了防止新冠病毒通過冷鏈運輸的畜禽肉、水產品及其外包裝等物品傳播蔓延,日前,浙江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落實秋冬季冷鏈食品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浙江所有首站經營者銷售的進口冷鏈食品,必須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及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的消毒證明。
進口冷鏈食品進入浙江后,落地首站經營者應在進口冷鏈食品從集裝箱卸貨換裝至國內運輸工具或在入庫存儲前,查驗貨物所附的消毒證明。如貨物未附消毒證明,則首站經營者在掏箱卸貨時,應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對該批貨物的集裝箱內壁、貨物外包裝實施消毒。消毒完成后,負責實施的消毒單位出具該批貨物已經消毒的證明。通過“浙冷鏈”系統賦碼入庫時,首站經營者上傳的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消毒證明可作為下游生產經營單位查驗留存的憑證。對需打開外包裝的貨物,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對內包裝實施消毒。
根據《通知》,首站經營者應主動向供貨商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對無法向供貨商索取到進口冷鏈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的,首站經營者應委托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對進口冷鏈食品外包裝進行采樣檢測。
對未加貼“冷鏈食品溯源碼”的進口冷鏈食品,全省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到不采購、不銷售、不使用。并要求進一步強化“浙冷鏈”系統的迭代升級和學習使用,強化智能分析、自動預警、投訴舉報和學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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